企業可享受市級科技政策
2017年12月15日
一、重大科技專項(含創新團隊)
政策依據:
《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甬科計〔2013〕98號) 、《寧波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11]53號)
重大科技專項主要圍繞戰略性新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升級中的重大技術需求,聚焦關鍵共性技術(標準、工藝)、產品(裝備、品種等)和重大產業化目標,從頂層開展全鏈條設計,以產業鏈中的關鍵技術節點為依據布局研發創新,通過集成市、縣兩級科技資源,組織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創新人才以協同攻關的方式開展研發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轉型升級。
重大科技專項中符合科技創新團隊條件的,可同時申請寧波市科技創新團隊。
重大科技專項包含工業、農業、社會發展三個領域。
資助強度:80-1000萬元間。
二、天使投資引導基金
政策依據: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天使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暫行)》(甬政發〔2012〕115號)、《寧波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暫行)》(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甬科高〔2012〕128號)、《寧波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投資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甬天使投資辦〔2013〕1號)
天使投資是指具有一定凈財富的個人和機構,對具有專門技術或獨特概念的原創項目、具有發展潛力的初創期企業,開展的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的直接投資,且投資方參股不控股、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與決策。
寧波市成立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由寧波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負責其日常管理、投資運作,并代持代管應有股權。 基金公司設在寧波市生產力促進中心。 (網址:http://www.nbstf.org.cn,電話:27968945)
三、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政策依據:
《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甬科計〔2013〕98號)、《寧波市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合[2012]79號 甬財政教[2012]689號)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國合項目”)是由在我市注冊的企業、高校院所與國(境)外的企業、高校院所合作開展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產業化研究項目。
資助強度:
一般項目:市級資助50萬元以下;
重點項目:市級資助50-500萬元間,需另提交項目經費概算表。
四、“智團創業”計劃項目
政策依據:
《寧波市智團創業計劃與創新型初創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甬科高〔2013〕99號)
智團創業計劃: 是指海外高層次人才(海外留學來甬創新創業人才)、高校畢業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的科技人員攜帶技術、項目、團隊等形式,在我市創辦領辦創新型初創企業,實現知識與資本、創業與創新的有機融合。
資助強度:不超過50萬元。
五、網上技術市場產學研合作項目
政策依據:
《寧波市網上技術市場產學研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11]157號 甬財政教[2011]1642號)
為了促進產學研合作,引導企事業單位通過網上技術市場進行技術合作和交易,提升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對企事業單位與高校、科研院所的技術交易進行補助。
網上技術市場產學研合作項目分為技術攻關類和技術成果轉化類。
技術攻關類項目是指企業和高校、研究院所為解決企業關鍵性技術問題共同進行技術攻關,尚處于研究開發階段的項目。
技術成果轉化類項目是指企業與高校、研究院所通過技術交易實施的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資助強度:技術攻關類項目通常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下;技術成果轉化類項目資助金額為實際支付額的15%。
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補助
政策依據:
《關于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4〕42號)、《寧波市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甬科計〔2014〕49號)
市財政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旨在引導企業積極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供需對接,承接購買或投資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引領支撐產業轉型升級。
資助強度
1. 對成果來源于市內的,給予成果受讓方10%的經費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400萬元。
2.對成果來源于市外的,給予成果受讓方不超過5%的經費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3. 對在市級及以上舉辦的競價(拍賣)活動中成功競拍的科技成果,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時,再給予成果受讓方5%的激勵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七、科技富民項目
政策依據:
《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甬科計〔2013〕98號)
科技富民計劃是指圍繞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中遇到的共性技術問題,以需求為導向,開展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與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撐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能力的科技計劃。
資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
八、科技惠民項目
政策依據:
《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甬科計〔2013〕98號)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民生領域的科技創新,重點圍繞提高百姓健康水平、提高生態環境質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等民生問題,開展關鍵技術和相關產品研發和成果應用;整合資源,支持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先進、成熟、適用技術的集成推廣應用。
資助強度:不超過60萬元
九、企業工程技術中心
政策依據:
《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甬科高[2011]89號)
工程(技術)中心是企業的獨立內設機構,有專用的場地、設施、設備,專職的研發人員,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智力等進行新產品、新技術等的研發,以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品的更新換代等目的。
資助強度:20萬元
十、企業研究院研發經費獎勵
政策依據:
《寧波市企業研究院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甬科高〔2013〕100號)
企業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市行業骨干企業設立的、具有獨立組織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能力的技術研發機構,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重要依托。其主要職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組織開展技術開發、轉讓、管理和服務,開展產學研合作和對外交流,培育企業技術創新團隊等。
市企業研究院根據認定年度前3年的研發經費總和,按比例給予最高為100萬元的獎勵(等同年度內已獲得的各類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視同本條款獎勵)。
十一、專利類資助
政策依據:
《寧波市專利資助及產業化管理辦法》(甬科知〔2014〕15號)
(備注:目前專利政策正在調整中,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一)專利示范企業
對符合條件被認定的企業市級給予10萬元補助。
專利示范企業資助是指專利技術產業化效果顯著并被認定為市級專利示范企業后享有的資助。
(二)發明專利產業化示范項目
對含有近三年授權的發明專利進行產業化業績優秀的進行補助。
獲得立項的項目給予40萬元的經費資助,其中20萬元在項目立項時支付。
(三)專利授權資助
1、獲得國內(含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可以獲得資助。
2、專利授權資助申領的對象為第一專利權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社會團體和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資助額度:
1、國內(含港澳臺)授權發明專利為職務發明的,每件資助0.8萬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0.5萬元。
2、取得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歐洲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萬元,其它國家和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
國外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資助對象為市級以上專利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每件資助0.5萬元。每家企業資助每年合計不超過25萬元。
十二、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
政策依據:
《關于促進科技服務業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甬科計[2011]91號)
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主要以滿足科技創新需求和提升產業創新能力為導向,以培育科技服務機構、創新科技服務模式、發展科技服務產業為目標,突出科技經濟的深度融合,突出科技服務基礎能力和新技術的工程化集成應用,重點支持研究開發、技術轉移、科技金融、檢驗檢測認證、綜合科技服務等領域。
科技服務業示范項目,資助強度:50萬元以下。
科技服務業示范企業,資助強度:15萬元。
十三、科技創新券
政策依據:
《寧波市科技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辦法(試行)》(甬科高〔2015〕88號)
科技創新券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開展創新活動的一種手段,是推動科技服務需求方和供給方有效對接的一種途徑。
支持對象與方式:
科技創新券的支持對象,包括入駐縣(市)區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在孵企業,入駐經備案的眾創空間或創客服務中心的創客(或創客團隊),以及經備案公布的創新型初創企業。
企業和創客(或創客團隊)應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酌情自主申領科技創新券;同一年度內,一家企業申領不超過10萬元;有效期內實際抵用金額不足申領金額30%的,次年的申領額度不得超過5萬元。
一位創客(或創客團隊)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領科技創新券,但申領總額最高為5萬元。
十四、科技獎勵
政策依據:
《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甬政發[2010]21號)、《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甬科計〔2015〕20號)
市科學技術獎分設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獎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一)科技創新特別獎
市科技創新特別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人,每人獎勵60萬元。(限額申報)
(二)市科技創新推動獎
市科技創新推動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人,每人獎勵2萬元。(限額申報)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一等獎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30萬元;二等獎不超過20項,每項獎勵15萬元;三等獎不超過50項,每項獎勵5萬元。
國家相關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
政策依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享受政策:企業所得稅享受15%的優惠政策。
二、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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